各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供应商资格要求原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和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详细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各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供应商资格要求原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和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详细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现修改为:具备道路(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资质的施工企业,外地企业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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