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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通知——2006-CG84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迁更改通知

时间:2006-09-12 16:21:23浏览次数:3
2006-CG84批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迁更改通知各2006-CG84批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迁的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招标文件按以下要求更改,请各投标人注意:1、本项目的中标人必须在《2006-JJ54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除、土头清运》项目的合同中以丙方的身份盖章确认并履行丙方的相应责任义务。2、《
2006-CG84批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迁更改通知各2006-CG84批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迁的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招标文件按以下要求更改,请各投标人注意:1、本项目的中标人必须在《2006-JJ54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除、土头清运》项目的合同中以丙方的身份盖章确认并履行丙方的相应责任义务。2、《2006-JJ54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除、土头清运》项目合同《环岛干道(环湖里大道—县黄路段)房屋拆除、土头清运项目合同》甲方:乙方(拆除公司):丙方(拆迁公司):根据厦府      号开发用地批文,位于        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除,作为          用地。现经投标确定,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地段实施拆除。现甲、乙、丙三方就拆除工程的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一、工程范围及内容1、拆除范围:县黄路至环湖里大道地段建设用地范围内,与丙方实施拆迁范围一致;拆除内容:该地段内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2、清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上物的底层地面铺设层。3、清理及外运拆除范围内的一切土头、杂物、垃圾至地面±0.00标高(见地面土层)。4、现场排水沟、水井、挡土墙不能填埋土头、杂物、垃圾,并保证排水沟顺畅流通。二、工程工期1、工程工期以拆除范围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最后一户搬迁完毕交付钥匙的时间起的    天内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物的拆除和土头、杂物、垃圾的清运。经甲方认定的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或“钉子户”无法在此期限内拆除的除外。具体的工程工期的起止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书为准。2、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顺延工程工期。三、拆除工程费用及付款办法1、拆除费用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其总建筑面积按丙方拆迁补偿安置后的统计数字为准。单位费用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作为补偿,拆除后的材料归乙方所有并享有处置权,但属于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所有的管线设施除外。3、拆除、清理工作完成后,报请甲方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十日内与甲方一次性结清工程款。甲方验收未合格,乙方必须重新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重新返工的时间计入工程工期。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费用结算时,甲方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四、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协调乙方与丙方的交接手续。2、派代表监督乙方的拆除工作,有权制止乙方的违规行为。3、必须负责无法在工程工期时限内拆除的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或“钉子户”水、电的正常使用。4、根据拆迁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在交房一户时,即对此户完成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工程要求,10日内完成拆除并通过甲方验收。否则,视为违约。5、乙方在办理有关水、电、煤气、邮电线路改道及砍伐树木等手续需甲方提供证明时,甲方予以协助,但不负责相关费用。(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必须严格履行在投标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一切承诺。认真听取甲方代表在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并及时整改。2、确保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人身安全及拆除区域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物及人群的安全,并全额承担一切因拆除而引起的事故(含损害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法律与经济责任。承担用工人身安全保险及费用。3、承担在拆除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办理土头上路、土头管理、土头倾倒手续并承担费用。4、严格管理自己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卫生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厦府[2003]61号文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及厦国土房函[2003]8号文关于控制扬尘污染函的要求,并承担违章责任(控制扬尘污染即相应的维护、洒水、运输防渗防溢、加盖、洗车设备等措施)。负责协调处理拆除区域周边邻里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应避免新闻媒介的反面曝光,否则视为违约。5、在工程工期未实施前,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安排,做到该地段内交房一户,即开始拆除一户(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拆除的程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并保证不影响相邻住户的道路行走、安全和房屋的完整),   日内完成拆除并通过甲方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须重新返工至验收合格,重新返工的时间计入规定期限内。否则,按违约处理。6、在工程工期内协助办理各被拆迁户的水、电报停结算销户的手续。与住户有关的费用的余数或不足的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住户协调处理。拆除所需水、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在拆除房屋时,必须保障拆除物前后、左右的房屋水、电、煤气、邮电线路的正常使用,道路的通畅,相关费用自理。8、乙方必须负责经甲方认定无法在工程工期时限内拆除的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或“钉子户”的道路行走、安全和正常生活起居。9、乙方应与丙方主动联系,妥善交接,负责清点被拆迁户已补偿物品材料,自行协调处理物品遗失等问题。10、慎重保护地下管网等设施,若因施工问题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三)丙方权利与义务:1、必须及时引导被拆迁户向乙方移交拆除房屋的钥匙,并告知乙方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并向甲方报备。2、必须向乙方交待清楚拆除范围的界线及应注意的事宜,详细答复乙方提出的问题。3、负责牵头落实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各被拆迁户水、电使用度数的 “确认单”。4、负责告知被拆迁户不能自行拆除、转移已补偿的物品和构筑物及结清水、电、电信部门未结的费用。丙方发现拆迁户自行拆除、转移已补偿的物品和构筑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按照违约予以处理。5、乙方需要丙方配合的事宜,丙方要努力给予配合。五、乙方不得将该拆除标段的拆除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乙方如有全部或部分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一切后果。六、为拆除工作能按期顺利进行,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员先期介入,了解情况,分段进行交接和承担由甲方指定的部分拆除任务,办理需要办理的申报手续。七、乙方从甲方取得的全部工程款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级税收一律由甲方代扣代缴,缴入甲方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八、违约责任1、协议各方都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若一方违约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2、乙方因自己的责任延误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处罚款伍万元。延误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到解除本协议。3、乙方不能或不及时应甲方要求做到交房一户即拆除一户,并通过甲方验收,(具体时间和拆除程序以书面通知书为准),延误一天,即罚款壹万,超过三天工人不进场,视为自动退场,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另请施工队的工程款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撤离现场,不得干涉。4、乙方遭受媒介反面曝光,则视为违约,应自动无条件退场,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不结算已做工程款。5、乙方投标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投标书中的承诺,经甲方指出未能及时纠正的,甲方有权视情节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本协议。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十一、本协议在各方法人代表签章后即生效。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市拆迁主管部门、区政府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丙方:法人代表: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更改通知为准。                                                     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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