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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通知——2006-CG28批法院新办公大楼及审判法庭电梯项目更改通知(2)

时间:2006-09-11 15:08:04浏览次数:3
2006-CG28批法院新办公大楼及审判法庭电梯项目更改通知(2)
2006-CG28批法院新办公大楼及审判法庭电梯项目更改通知(2) 各2006-CG28批法院新办公大楼及审判法庭电梯项目的投标人:       经采购人确认,2006-CG28思明区法院新办公大楼及审判法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按以下内容修改,请各投标人注意:       1、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人证明文件与要求中第6点原要求为:“*6、投标人为厂商授权代理商的,必须在厦门营业三年以上,且注册资金(人民币)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电梯制造厂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应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上注册金额为准。采用联合投标时,联合双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投标协议书且投标文件必须经双方盖章。”,现更改为:“6、投标人为厂商授权代理商的,必须在厦门营业三年以上,且注册资金(人民币)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电梯制造厂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应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上注册金额为准。采用联合投标时,联合双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投标协议书且投标文件必须经双方盖章。”,即:该条去掉*号。       2、补充要求:       (1)施工安装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单独结算,不属于配合费。       (2)鉴于中标单位为总包的分包单位,中标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响应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更改通知(2)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更改通知(2)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更改通知(2)为准。 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二OO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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