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采购—2005-WS36厦门市园博园苗木及行道树招标的答疑纪要各投标单位: 我司代理招标的厦门市园博园苗木及行道树采购,经采购人确认,现作如下更改: 第一部分: 1、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5年9月11日上午9时”,现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5年9月15日下午15:30时”。 第二部分: 1、合同包六序号2小叶榕:原规格要求为“胸径20-25㎝,三级分枝”,现更改为“胸径15-20㎝,三级分枝”; 2、合同包六序号4大叶榕:原规格要求为“胸径15-20㎝,三级分枝”,现更改为“胸径20-25㎝,三级分枝”; 3、“与招标有关的商务要求”中“第8条”原要求为“投标单位注册资金要求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现更改为“投标单位注册资金要求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 ; 4、在“与招标有关的商务要求”中增加“1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苗木来源苗圃的有效证明,园博园筹建工作现场指挥部将可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5、“五、合同签订”,原要求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持《中标通知书》与用户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招标文件条款、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合同的基础;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现更改为“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用户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招标文件条款、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合同的基础;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三部分 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第1点的第4小点,原要求为“④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须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经销代理授权的复印件。”现更改为“④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须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苗木来源苗圃的证明文件。” 2、删除“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第1点的第5小点。⑤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3、“投标保证金”第“(3)”点,原要求为“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其中如果参投合同包二、合同包六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现更改为“投标人应提交每一标段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其中如果参投合同包二、合同包六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为每标段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分别提交” 4、“投标保证金”第“(6)”点增加“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真实” 5、“定标”原“(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现更改为“(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 其它要求不变。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补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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