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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时间:2025-12-31 10:30:00浏览次数:2
公告信息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31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000-75869 二 、 项目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公告信息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31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JH25-210000-75869

项目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阳嘉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市白塔区辽麻委19153-01-19

中标(成交)金额:90(%)

评审总得分:92.67(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1)蔬菜类(2)新鲜肉类(3)鲜活水产类(4)鲜蛋类(5)水果类(6)腌菜类(7)干杂类(8)豆制品类(9)调料类(10)粮油类 完全满足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1.供货食品、食堂用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和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3.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4.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5.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完全满足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本次采购为第一年预算,合同一年一签方式实施。(注:1.满足后续年度预算并且续签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年度实际预算金额时实施;2.当期年度服务期结束并且在采购人对当年服务满意的前提下续签下一年合同。)

服务标准:配送食品质量要求: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等现象。具体如下:(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2)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6)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7)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8)豆制品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9)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五个月。(10)粮油类: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GB1534-2003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大米和面粉包装完好无破损,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按采购人上述要求,对其供应配送的主副食品和采购渠道及配送过程严把质量关,如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情况,采购人有权拒收所配送的商品。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按采购人要求重新换货。提供的所有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因所供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负全责。数量、验收1.确保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食品足斤足两,物品食堂用品保证质量,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采购人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2.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采购人检斤为准。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执行。完全满足采购人、招标文件及国家、省、市要求的服务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波、邢凤梅、王海、李敏(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9,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52号

联系方式:0419-3362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4号3号楼1502室

联系方式:024-315134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娜、马丽君、王磊、邹强

电      话:024-31513417

十、附件

采购文件:12.09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docx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配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阳嘉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辽阳嘉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微.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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