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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乡镇大气监测数据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时间:2025-12-27 16:47:00浏览次数:1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合肥市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肥西县乡镇大气监测数据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肥西县乡镇大气监测数据服务项目 数量:1 单位:个 预算金额:9980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购肥西县13个乡镇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主要指标为SO2、NO2、CO、O3、PM10、PM2.5、气象五参数;提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合肥市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肥西县乡镇大气监测数据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肥西县乡镇大气监测数据服务项目

数量:1

单位:个             

预算金额:998000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购肥西县13个乡镇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主要指标为SO2、NO2、CO、O3、PM10、PM2.5、气象五参数;提供数据分析服务,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数据两率在95%以上;同时报送数据质量控制相关支撑材料;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传输,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正常联网、传输,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数字公司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唯一性
(1)从公司定位和企业职责上分析,数字公司具有不可替代性
根据2021年2月10日肥政〔2021〕2号文件精神,明确数字公司的性质和定位,数字公司性质是经县政府授权,是服务全县数字化建设转型升级的唯一国有市场化平台和载体,公司定位为负责全县数字化项目的建设运营,深入挖掘政务数据资产价值,积极构建大数据生态体系,为推动全县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决策等方面提供新动能。
2021年2月24日肥办〔2021〕 3 号文件指出,组建县属国有独资数字化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承接全县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文化等数字化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
综上,根据肥政〔2021〕2号文件和肥办〔2021〕3号文件,确立了数字公司在全县数字化服务领域的核心定位。所以,数字公司具有不可替代性。
(2)从肥西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产权归属分析,数字公司具有唯一性
肥西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资产已完成移交,全部归属于数字公司所有。本项目所涉及的13座乡镇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及控制中心相关设备,均属于该移交资产范畴,数字公司拥有完整的资产所有权与处置权。
该产权排他性决定了县数字公司的唯一性,数字公司不仅掌握全县环境治理完整的基础设施和运维体系,更具备与既有设备无缝对接的技术独占优势,也能确保全县环保治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延续性,且目前肥西县13个乡镇无其它空气自动监测站。所以,从资产产权归属分析,数字公司具有唯一性。
2.依据平台数据安全整体规划考虑
本次项目涉及大量乡镇大气监测数据,为确保数据安全,需选择本地可控的国有企业提供大气监测数据服务,以确保在服务过程中网络传输、数据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数字公司是县政府成立的唯一一家从事大数据资产运营的国有全资企业,其运营管理严格遵循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采购数字公司的相关服务,能够实现数据资源的本地管控,确保监测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全流程的安全稳定,从管理机制上彻底保障项目数据安全可控,符合全县数据安全战略规划的核心要求。
3.基于全县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需要
为保障现有乡镇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稳定高效运行,确保监测数据与原有县级环保系统无缝对接、兼容一致,避免设备适配、数据断层或服务标准不统一等风险,经前期充分调研,此类基于既有系统延续性的数据服务,对供应商的信息化服务经验、系统适配能力、标准化服务体系具有极高要求。数字公司作为县属国有数字化服务平台,长期承接全县各类数字化项目的建设与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信息化、智能化项目服务经验,已形成成熟的标准化服务流程与技术保障体系。凭借对全县环保数字化系统的深度熟悉的技术优势,数字公司能够精准匹配本项目需求,确保监测站运行的稳定性、数据对接的兼容性和数据服务的统一性,有效规避更换其他供应商可能带来的系统紊乱、成本激增、服务中断等风险,是保障项目高质量实施的唯一合格主体。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肥西县数字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中派片区芮祠路与宜城路交叉口灯塔小区商业一号楼1-4层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2月26日 至  2026年01月0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杨岭     

联系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青年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68841758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肥西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35号     

联系电话:0551-68851309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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