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CG58思明区检察院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采购答疑纪要各投标单位 我司所进行的思明区检察院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编号:2005-CG58)针对投标人的有关疑问,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中加“*”条款是否为关键性条款、不允许存在负偏离? 答:招标文件中加“*”条款为关键性条款,如有负偏离将导致废标。 2.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是否必须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品牌中选择组合? 答:是。 3.2台空调主机是否要求选用同一品牌? 答:是。 4.空调主机允许偏离范围是否为“不超过+5%”,还是“不超过±5%”? 答:空调主机制冷量允许偏离范围不超过±5%。 5. 投标产品是否可投报制造厂家为本项目特制的产品? 答:本次招标产品应为标准通用型产品,采购单位不接受临时生产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已经公开发布的产品样本手册。 6.招标文件中两款冷水机组的制冷量为569kW和112kW,其制冷量的偏离不超过+5%,参考品牌为特灵、约克、开利和大金四个品牌,根据实际情况。但约克最小的水冷机组的制冷量为300kW,其偏差为+167.86%,大金最小水冷机组的偏差为+22.3%,特灵的最小的冷水机组的制冷量为150kW,其偏离为+33.9%。而开利的偏差为0。所以事实上只有开利一家完全满足招标要求,而其它三家均不能满足要求,根据相关招投标有关规定,必须要有三家以上满足技术要求的厂家才可以。 答:冷水机组制冷量为设计院设计要求,不允许重大偏离,本招标要求允许偏离为+5%,必须满足。据我司了解,并非只有一家满足冷水机组制冷量要求,请各投标人自行核对各厂家参数。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无要求唯一授权,投标人可选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厂家自行组合。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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